陕西省药监局出台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规范药品领域行政执法行为

时间:2025-04-29 15:13:18  来源:陕西省药监局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陕西省药监局出台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规范药品领域行政执法行为

《规定》围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明确执法责任、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

近日,陕西省药监局出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药品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规定》围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明确执法责任、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同时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应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在行政执法责任方面,明确提出要依法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权责事项的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明确9项执法监督具体内容以及执法监督程序、方式,强调要通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述法点评、行政执法质量研判、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局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各级药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不执行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一定风险,导致或可能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诉讼败诉或被确认违法的,下发风险提示函;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追责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执法责任追究方面,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追责情形、追责处理等都作出了规定,明确了18项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12项不构成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的衔接,推进行纪衔接贯通,切实促进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激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为推动药品监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编辑:闫如钰

网站简介 |  本网动态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我要投稿 |  联系我们 |  工作邮箱 | 不良信息举报 | 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本网站法律顾问: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洪
陕ICP备0701214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1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0103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336号 联系电话:029-85257337(传真) 商务电话:029-85226012 投稿邮箱:news@cnwest.com
Copyright ©2006-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WWW.CNWEST.COM, All Rights Reserved.